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湖南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HUNAN PROVINCE
缩写为:CEASH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湖南境内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土木建筑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土建科技工作者,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服务“四化两型”建设,促进土建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建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挂靠单位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单位为湖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以上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科技书刊,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2、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决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标准的编审、职称评定等工作。
3、普及土建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4、组织技术培训,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
5、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6、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与教育活动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7、依法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和工程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为在湘从事土木建筑相关单位或从业人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指土木建筑及相关从业人员拥护本会章程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会员: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土建工作者;从事土建工作十年以上,有相关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重大贡献者。
(2)高级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正高)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本专业有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3)资深会员:年龄65岁以上,对我省土木建筑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同志;对本学科本专业学科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提名曾担任本会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领导。
2、团体会员
(1)省内各地(市、州)土木建筑学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2)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拥护本会章程愿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3)团体会员分为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
(1)提交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3)批准入会后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高级会员证、资深会员证。
团体会员:
(1)填报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2)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3)批准入会后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5)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2、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等;
(4)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5)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新的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如果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正副理事长人员在下届换届选举大会召开前发生变动,则由其所在推荐单位推荐相应职位的人员递补并经理事会批准担任其相应职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按照土木建筑学会监事会条例对学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内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原则上应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提名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担任团体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署。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曾担任本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届满者授予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称号,任期一届;对我省土木建筑事业和本会有较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后,由理事会聘任为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任期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二0二0年六月十日经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