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HUNAN PROVINCE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HE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勘察设计单位,省内各市、州勘察设计协会及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人士自愿组成、自律管理、非营利性、全省性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行业各方力量, 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遵循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勘察设计行业及其市场管理,承办建设行政部门委办的各项工作。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宣传职业道德,严肃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有关政策、法令,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 对勘察设计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投资效益等涉及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重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会员单位服务;
(三) 组织开展行业现状调查,收集行业基础资料,掌握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组织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本行业出现的实际问题,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四) 组织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活动,进行技术、质量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举办各种学术活动,交流推广质量管理、生产经营、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验,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五)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组织技术开发和业务建设,协助会员单位拓宽业务领域和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
(六) 认真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建议,维护勘察设计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开展省内外勘察设计协会之间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 发挥行业人才、技术优势,组织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举办有益于加强会员单位间相互联系,增进友谊的各项活动; (九) 健全、完善协会网站,编辑出版《湖南勘察设计》及其他资料,及时传达政府有关文件、法令、规定,宣传国家建设方针,组织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资料、信息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履行协会义务;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湖南省勘察设计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四)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专项设计等资格证书的单位及省内各市州勘察设计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取本协会提供的资料、信息;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协会提出要求保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本协会委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协会工作,支持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或会员单位派驻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开支和会员所承受能力确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原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